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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禁止在职教工从事第二职业的规定

发布时间:2015-01-08     编辑:     浏览量:

根据济南市及历下区教委关于师德教风建设的有关规定,强调各学校要加强教工师德教风建设,规范教职工行为,明令禁止教师从事第二职业或搞有偿家教,使其把主要精力用于加强个人师德修养,努力做好本职工作,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,确保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。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,我校禁止在职教工从事第二职业或搞有偿家教,规定如下:

一、学校在职教工(包括外聘教师),都应该把自己的全部精力投入到本职工作中去,严于律己,积极进取,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。

二、未经学校批准,严禁在职教工(包括外聘教师)从事以下活动:

(一)借工作方便,从事与我校学生有关的工作,如:

1.为外单位或个人散发有关资料、提供推荐学生参加辅导班,从中获利。

2.进行音、美、数学、作文等学科内容的有偿辅导。

3.办学生小饭桌,包学生食宿等有偿服务。

(二)擅自外出讲课、代课、做报告等有偿性活动。

三、凡存在上述现象的在职教工(包括外聘教师),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,立即停止所从事的第二职业或有偿家教活动,学校将进行检查处理。

(一)对未改正的提出批评教育,责令其立即停止从事第二职业,并扣发其当月奖金福利。

(二)对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,学校将给予试聘或待岗处分,并扣发其一切奖金福利。

(三)情节严重的,直至给予辞退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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